敲诈勒索、暴力追债、非法拘禁……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获罪 首要分子获刑十四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次数:111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期,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判处游某何某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对首要分子游某并处罚金30万元以及追缴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案发前,游某、曾以经营“同和商行”为依托,在韶关市市区以及周边县以高利放贷为业,先后纠集了刑满释放的何某及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等人,利用自己混迹社会、成员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恶名,形成以游某为首要分子,以曾何某、李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该犯罪集团在非法催收过程中还临时纠集了赖、冯、游、向、廖、王、许等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至2017年,游某单独指使曾何某等人通过滋扰、暴力恐吓、威胁提起司法查封等手段向宋某明、刘某军催收债务和高额利息时,迫使宋某明、刘某军写下虚假借条,随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为催收胡某来、周某平、曹某聪等十二人欠下的债务,游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辱骂威胁、上门滋扰、殴打、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方式讨要债务,情节恶劣。

此外,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伙同他人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休闲中心组织他人卖淫。

法院审理认为,游某、李何某等十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游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李何某、曾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属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犯罪集团成员何及临时参与人员赖、冯、向、廖、许某等人按照其参与的共同犯罪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