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法院发布反有组织犯罪法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次数:110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公布,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判处何某彪、李某军、聂某志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首要分子何某彪并处罚金18万元。

2007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何某彪陆续纠集被告人李某军、聂某志及何某超、曾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始兴县等地多次实施赌博、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以何某彪为首要分子,何某超、李某军为重要成员,曾某、聂某志等人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春节前后,何某彪伙同李某(已判决)在李某位于始兴的住处进行赌博。期间,何某彪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并收取利息,10余名参赌人员连续参赌20余天,赌资累计30余万元。此外,何某彪还曾于同年伙同他人在始兴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给参赌人员发放筹码,并负责记账和与参赌人员结算现金。

因参与赌博,被害人沈某欠下何某彪赌债。为索取赌债,何某彪在得知沈某在广州后,伙同他人驾车前去追债,对沈某拳打脚踢,强制将其带上汽车,在车里继续对沈某实施殴打,逼迫其写下欠条。直至派出所民警拨通沈某手机,何某彪等人才于次日凌晨让沈某离开。

2017年4月,何某彪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负责始兴某村地块的土石方挖掘清运工作及房屋拆除工程。4月14日、9月26日凌晨,何某彪伙同他人到该村拆除房屋,安排多人驻守在拆屋现场周围,阻拦村民进入。经检查房内无人后,便指使他人驾驶挖掘机,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未收到补偿款的15户房屋进行强制拆毁。事后,何某彪串通凌某并授意将拆毁房屋的责任推卸给凌某,凌某拿到20000余元好处费,其他参与拆屋的人员各拿到几百元不等的现金。经认定,被拆毁的 15户房屋损失价格(不含土地价值)合计830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其中“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这一表述,既明确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间的内在联系,也厘清了恶势力与普通违法犯罪团伙的关系,恶势力与普通违法犯罪团伙都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稳定性,但二者在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有无“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区别。

本案三被告人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与同案人何某超、曾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始兴县太平镇、顿岗镇围下上村、太平镇饶屋组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何某彪等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在三人以上,已形成以何某彪为首要分子,何某超、李某军为重要成员,曾某、聂某志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且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严重扰乱始兴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认定何某彪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