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彩礼怎么还 始兴法院告诉你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次数:220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表结婚诚意,陈某向张女士赠送了多样金器,然而两人却无缘步入婚姻殿堂。分手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赠送的金器。韶关始兴县法院顿岗法庭法官通过积极地释法析理和耐心地沟通引导,最终成功调解了这宗彩礼纠纷案。

项链、耳环、戒指……我们结婚吧!

家住始兴县的陈某,年过30仍未婚,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年龄相仿的张女士,多次接触后,两人萌生爱意,遂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两年后,在双方家人的支持下,两人开始谈婚论嫁。2014年4月至6月,陈某为表结婚诚意,相继为张女士购买了项链、耳环、手链、戒指、耳钉、吊坠等金饰,并交纳了拍摄婚纱照的定金。

吵架、冷战、分手……金器还我吧!

然而,正当两位大龄青年即将终成眷属的时候,却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致感情急剧降温,一番冷战后,最终分手。陈某认为恋爱时赠与张女士的金器属于彩礼,现两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士应返还金器。张女士则认为,金器是陈某自愿赠与,不应返还。协商无果后,陈某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法理、人情、调解……圆满解决啦!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张女士虽未订立婚约,但双方经过两年的恋爱,在家人的支持下已开始谈婚论嫁,且已决定拍摄婚纱照,可见两人对结婚已形成合理预期。在此背景下,陈某为张女士购买的金器应与普通赠与区分开来,金器已具有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双方能够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现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受赠人张女士便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条件,应当向陈某返还彩礼。考虑到双方恋爱、分手均系陈某主动提出,两人在恋爱过程中也同居过一段时间,故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酌情扣减。

听取法官一番耐心、明晰的劝解后,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女士按金器折价一次性支付陈某7000元,并当庭给付。这场因彩礼而生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