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始兴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与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韶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告(韶农规〔202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及标准:
1.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2.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签名盖章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七条认定程序:
1.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初步审核。
2.县农业农村局视初步审核情况组织评审组对全部企业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征求县发改、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交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始兴支行等单位意见。
3.县农业农村局对评审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4.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经认定公布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监测企业应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并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监测程序为:
监测企业向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监测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充分征求本级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等部门意见,并以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签名盖章向县农业农村局报监测结果报告和监测报表。
第十一条监测程序:
1.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监测结果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初步审核。
2.县农业农村局视初步审核情况对选取企业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征求县发改、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交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始兴支行等单位意见。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监测结果、审核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在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确认。如公示有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第5项或第6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县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非法占用土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未完成整改的;
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附件:
始兴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企业类型 |
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 |
农产品加工、流通 |
农产品批发市场 |
农产品电子商务 |
其他涉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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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及评 分标 准 |
企业规模(30分) |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
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的计 25 分、不达标的0分;超过100万元的,每超过10万元加1 分,最高加5 分 |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50万元的计25 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150万元的,每超过15万元加1 分,最高加 5 分。 |
农产品交易额达2000万元的计25 分、不达标的计0 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 0 分;超过 500 万元的,每超过 25 万元加 1分,最高加 5 分。 |
从事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生产及服务的涉农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万元;农技推广类的达到60万元,其他类型的达到 100万元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10万元(农技推广类每超过 5 万元)加 1 分,最高加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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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资产 |
5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1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4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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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类企业达到 40 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达到 50 万元以上,不达标的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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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 资产 |
25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4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250 万元及以上, 不达标的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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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类达到 20 万元以上, 其他类型企业达到25万元以上, 不达标的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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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15 分) |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 5 分,欠税的计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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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 5 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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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 5 分,有不良记录的计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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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负债率 (5 分) |
50%及以下的计 5 分,高于 50%低于 70% (含 70%)的计 3 分,高于 70%的计 0 分 |
60%及以下的计 5 分,高于 60%低于 80% (含 80%) 的计 3 分,高于 80%的计 0 分 |
50%及以下的计 5 分,高于 50%低于 70%(含 70%)的计 3 分,高于 70%的计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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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5 分) |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上年底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计 5 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报酬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 3 分,报酬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的计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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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0 分) |
1、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不足 50 户的计 0 分;50-100 户(不含)的计 5 分;100-150 户(不含)的计 7 分;达到 150 户的计 10 分;超过 150 户的,每增加 10 户,加 1 分,最高加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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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 500 元的计 5 分,不达标的计 0 分;取得收入超过 500 元的,每增加 100 元,加 1 分,最高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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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 |
农产品加工、流通 |
农产品批发市场 |
农产品电子商务 |
其他涉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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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及评 分标 准 |
企业生产示范基地与设施 (10 分) |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种植的 50 亩及以上;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糖蔗种植的分别达到 20 亩及以上;花卉种植或设施大棚种植的 5 亩及以上;油茶种植的 200 亩及以上;商品林种植的 500 亩及以上;其他作物种植的10 亩及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年出栏量 5 万只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 500 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羊 50 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 10 亩或年产量 10吨及以上。 4.休闲农(渔)业企业:自有基地规模原则上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 5.其他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示范基地或产量。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 0 分。 |
1.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1000亩及以上。达不到的计 0 分。 2.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地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 10分。 3.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 10 分。 |
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10 分。 |
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10 分 |
1.涉农企业(不含农技推广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 10分。 2.农技推广类企业:有 1 项及以上先进技术(良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示范推广应用面积。视推广应用情况计分,最高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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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产品竞争力 (15 分) |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 15 分: 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计 1 分。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 1 分。 3.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 1 分。 4.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 2 分 5.获得政府质量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 6.获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认定资质,计 1 分。 7.入围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品牌产品,计 1 分。 8.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 9.有专利证书,计 2 分。 10.有商标注册证,计 1 分。 11.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的计2 分。 12.拥有新品种权,计 1 分。 13.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 14.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计 2 分。 15.被评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 16.被列为省“菜篮子”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及产品加工企业,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 17.被评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国家或省级良种场,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 18.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3A 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 19.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 1 分。 20.获得省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计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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