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山里的法律脊梁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次数:282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有一群平均年龄才33岁,每天翻山越岭,进村入户,走在田间地头执法办案的路上,被当地人亲切地称之为“群山里的法律脊梁”的年轻人,他们把对工作和对群众的爱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坚定的信念,为创建平安乡镇常年奔波着、坚守着。

    坚守,为了一方平安

    “群山里的法律脊梁”——他们就是始兴县人民法院顿岗法庭副庭长刘志军、法官陈方涛、法官助理吴文才。在这个偏僻的乡镇法庭里,他们坚守了无数个日夜,而且会一直坚守下去,让法治的力量守护着这一方山水的平安。

    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的入职门槛提高,肩负的责任重大,对入额法官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来自最基层的他们,并没有离开这个队伍的丝毫想法,他们是没有追求么?不,正是因为他们心里很清楚自己心底最真实的声音:山里的百姓需要司法的温度和新生力量。他们拥有朴实的法治理想情怀、职业担当责任,他们只想做一个在基层为父老乡亲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法律人。

    调解,为了那一份情

    这个坐落山间的法庭,很少有大案要案,最多就是家长里短、邻里纠纷,仅靠一纸裁判,很难化解矛盾,大部分靠调解,“情感的注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刘志军法官如是说。

    “乡土特色”的案子看起来不大,矛盾对立却不小。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乡里乡情,那一份情在,幸福和谐才会在。为了那一份情,这群年轻的法官宁愿说破嘴皮,跑断双腿。

    他们深知,在农村,婚姻家庭案件极易引发互相伤害甚至伤亡的恶性事件,因此,对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他们都会认真了解案情,多方调解,将矛盾降到最低。

    2015年5月,他们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极可能引发命案的离婚纠纷。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2子,生活本应幸福美满。但两人在家庭事务问题上分歧逐渐增多,且工作地点湘粤分隔,导致感情不和。2015年9月,李某在争执过程中,用刀将卢某脸部划伤。后经法院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李某的家暴行为对卢某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了结这段婚姻。法庭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矛盾尖锐,且被告李某有暴力倾向,直接开庭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决定先做足庭前调解工作,解开当事人心结再解开法结。承办法官首先与司法局工作人员一道,找到尚在缓刑考验期的李某,耐心听取了李某的想法和意见,李某希望能抚养一个小孩及其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于其母亲的反对。于是承办法官又驱车数十里,与当地村委会干部找到李某的母亲,向其详细解释了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消除了老人的疑虑。随后,再通过与原告卢某及其代理律师的反复沟通,原告最终同意将小儿子交由被告抚养,心平气和地签署了离婚调解协议。

    长期以来,该庭的法官们不管多累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以群众信服而不是让群众屈服的方式审结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这一方土地的和谐稳定,案件辖区里从未有因案件引起的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高效,为了百姓安全感

    据统计,三年多来顿岗法庭审理的892宗案件全部在3个月内结案,三成以上案件的审理时长在30天以下。高效司法,用最快捷的方式维护群众权益,增强百姓的安全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庭和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2016年4月,法庭受理了该县首宗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卢女士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理念差异,经常就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多次殴打卢女士,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卢女士娘家人进行威胁和骚扰。无奈之下,卢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有家暴及恐吓、骚扰等行为,卢女士决定再给张某一次和好机会,遂于当年6月撤回起诉。但张某并未真正悔改。当年7月,张某与卢女士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张某一怒之下拿出皮带抽打卢女士,导致卢女士左上肢及左侧头面部皮肤挫伤。心灰意冷的卢女士向派出所报了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禁止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考虑到案件的紧急性,当天就对卢女士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并依法向派出所调取了询问笔录材料,同时到村委会及张某家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情况。

    当天晚上,承办法官顾不上一天的劳累,加班加点写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第二天,承办法官便将该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申请人卢女士、被申请人张某及其所在村委会、派出所,用最高效快捷的方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作出了保护令,法官的办案效率太高了,有了这份保护令感觉没那么恐惧了,我终于可以摆脱噩梦了……”卢女士拿到裁定书热泪盈眶,如释重负地说。

    看着这位饱受折磨的大姐终于可以过上安心的日子,他们眼眶也湿润了,因为感动于司法的力量,感动于同行们的坚守。能给百姓带来发自心底的安全感,是一份多么沉重的责任和荣耀。

    勘验,为了公平正义

    山村老百姓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作为基层法官的他们必须主动担起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因此,他们必须结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和乡土社会司法实际,因地制宜深入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材料,查明案件事实。

    2016年初,法庭审理了一宗村民因宅基地争议引发的恢复原状纠纷案,原告饶某甲与被告饶某乙系同村邻居。1981年,饶某甲经村、镇审批取得了一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起了多间民房。因家庭人口有限,尚余部分宅基地未予使用,饶某甲遂在空地上建起围墙,并种植蔬菜及经济作物。饶某乙家位于饶某甲家北面,因离村里公共厕所较远,饶某乙遂于2004年前后在饶某甲家宅基地北面建了一间厕所并在旁边种植了数棵桂花树。饶某甲认为饶某乙此举构成了对其宅基地的强占,双方遂因此引发纠纷,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也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饶某乙家所建的厕所是否侵占了饶某甲家的宅基地。因原告提交的申请用地审批表的记载不够精确详细,未能全面反映实际用地情况,为了查清案件客观真实,承办法官顶着烈日翻山越岭来到争议现场,对原告宅基地及被告厕所的面积进行实地丈量,并在此基础上现场组织双方调解,积极做思想工作,缓解了双方的矛盾。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饶某乙主动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相关义务,一宗长达十几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村镇具有浓厚的乡土社会特质,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实体正义而非程序权利,更加重视纠纷能够得到解决,还能够维持原有的邻里、亲情等社会关系。“案子得断,邻里关系和亲情不能断”,陈方涛法官如是说。

    送法,为了法治走进人心

    在法庭少数时间是坐堂问案,更多是送法下乡。因为,他们知道,司法不仅仅是每年断几百个案件,而更应肩负起让更多的人通过案件了解法律、应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在乡村巷道推进法治进程,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他们始终重视结合乡土民情和工作实际,从庭内和庭外入手送法下乡。在庭审中,坚持审判与教育相结合,进行深入细致、针对性强的教育引导工作,解开当事人心结。通过宣传有关涉案纠纷的法律法规,讲解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社会公德等相关知识,分析典型案例,有效提高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主动履行率,促进了纠纷的化解,同时也起到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双重效果。在庭审外,坚持定期设点宣传法律。法庭建立了普法宣传固定化、常态化机制,针对各乡镇典型纠纷的特点,定期开展专题法律宣传活动。如针对罗坝镇、澄江镇山林纠纷频发的特点,多次设点宣传《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定期在各村委会公告栏张贴相关涉农土地纠纷典型案件的判决书。针对顿岗镇、深渡水乡外出务工农民较多的特点,开展外出务工人员维权宣传。对“三费案件”“当事人老弱病残行动不便案件”“农忙期间涉及农业生产的案件”和“群体纠纷案件”坚持办案到村、到户,把法庭设在田边地头、民房院坝,还积极拓展司法实践新方式,在辖区旅游景区设立巡回审判点,为老百姓服务,为当地旅游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6年7月,省高院巡回审判车配发后,顿岗法庭更是以此为契机,多次将巡回审判车开进市集中心,开展“法律赶圩”宣传活动。法庭定期在各乡镇点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派发法律知识手册、现场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就地审判等多种形式,及时地把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去,联通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让更多的群众加入到学法、用法、守法的队伍中来。(作者: 汪次安 吴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