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法院查封首起采矿权案件 被执行人主动偿还57800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次数:210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日前,始兴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南雄某矿业公司的采矿权进行了查封,促使该公司主动偿还了拖欠两年之久的货款57800元。这是始兴法院查封的首起采矿权案件。

据了解,2013年6月,申请人郴州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力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两套矿山安全监视(六大)系统,总价款为312800元,同时还对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以及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同年7月28日,申请人将两套设备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但被执行人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有货款57800元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于2014年12月向始兴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南雄某矿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57800元给郴州设备公司。但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郴州设备公司遂向始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了执行查控程序,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但负责该案的法官并没有因此放弃,认真的又把案卷材料研读了几遍,正愁眉不展时,被执行人公司中的“矿业”二字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矿业”二字意味着被执行应该会有采矿权。执行法官决定前往南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果然查到被执行人有采矿权且未到期、可供执行,法官当即对其采矿权进行了查封。

被执行人得知采矿权被法院查封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要求与申请人协商偿还货款的相关事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截止9月25日,被执行人已偿还清所欠货款57800元给申请人。